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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業的消費者保護到底應由哪個主管機關負責?

2015-05-07
搬家業的消費者保護到底應由哪個主管機關負責?
搬家業到底是服務業或是貨運業?其業務到底應由哪個機關主管?
爭議一直不斷,交通部認為,實務上並非所有搬家業者均以汽車貨運業申請登記,且搬家與一般汽車貨運業業務性質並非全然相同,故搬家業應視其公司登記類別而決定主管機關,而非由交通主管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此還特別召開了協調會,會議的結論為:在主管公司登記的經濟部,沒有把搬家業單獨列為一個行業類別登記前,搬家業為包含在汽車貨運業營業內容之內,復依目的事業管理法規─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汽車運輸業為應經許可之行業,也就是說經營汽車貨關之事,件時,亦應由交通部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所以,目前搬家業之管理,應由交通部本於職責督導地方機關落實執行,實在不能以搬家業沒有目的事業管理法令規定做為解決問題的答案。
搬家業之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既為交通部,那麼主辦的主管機關就應協調其他權責機關來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例如協調中華電信加強審查電話簿上刊登經政府立案的搬家公司刊登的廣告、並對各區電話均轉接至同一支電話的情形予以限制、協調環保機關加強查處公寓大廈樓梯間的違規廣告、至於交通監理機關更應本於職權加強路邊稽查取締自用車從事營業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獲得保障。